近日,陜西高院發布全省近年來家事審判中的10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了“四令一書”運用。“四令一書”指人格權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教育指導令、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制度和離婚證明書。本期普法欄目,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李露律師,結合辦案實踐,解讀家庭教育指導令相關法律知識。
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為其提供生活、教育、健康成長的條件,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教育其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還包括對未成年人實施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監護人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制定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明確,符合相關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具體情形分別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及《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李露律師指出,一些家長懈怠家庭教育,出現“教而無方、教而不當”或是“養而不教、監而不管”等問題,是未成年人出現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參與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環境的重要方式,旨在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補課”,依法帶娃。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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